是勞工就他媽的進來看(我來教你電慣老闆)

前言 :
今天又看到有人因為生理假就被炒掉的文章
氣到半夜彈起來開電腦打文章

如果你是勞工,點個愛心推上去讓大家接收到這個資訊我也爽

在這種充滿慣老闆的奴性社會這文越紅越對我不利
我也是要工作也是要賺錢,但為了勞工意識我都願意犧牲出來說了,推個文不難吧。

字很多 ,但你們的權益不自己顧自己了解,到時候再來抱怨沒人會來救你
我他媽的也在教你被惡意資遣怎賺錢 不彿心?
(懶得看字,文盲的,直接拉到下面看我做結論)

這篇文章絕對會有一堆奴工跟慣老闆跑出來
要來都來吧,我釣魚釣到現在只看過有人在圍毆魚 沒看過被魚圍毆的

其實我很不想寫這個,但發現好多人對資遣這塊有很多誤解
不想說的原因是因為,如果教大家怎麼做,絕對會被有心人士拿來斂財
(刀用在好的地方可以切菜煮飯,也可以拿來殺人)
但基於真的很多勞工對勞基法有很多誤解
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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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談談:

(合法資遣)
以及
(非法資遣 )
差別跟處理方法
這是我之前的文章

""懶得看字,文盲的,直接拉到下面看我做結論""
https://www.dcard.tw/f/all/p/230276004-我把慣老闆告上法院了-(長文)
https://www.dcard.tw/f/all/p/230611671-我把慣老闆告上法院了(勝訴)
之前打過官司 , 也勝訴了
我想以我的經歷也有資格寫這篇文章教教大家

好,看到那篇文章一堆人說什麼要付資遣費阿 劈哩啪啦的 看了真的非常搖頭
我用最智障的方式讓你們搞懂什麼叫合法資遣

首先

勞基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果沒有他媽的以上這些 叫你回家吃自己
都屬於非法資遣
都屬於非法資遣
都屬於非法資遣
都屬於非法資遣
都屬於非法資遣(很重要林北說五次)

那既然違法了,那要怎麼辦?
第一 :不用爭也不用吵了,發現不對勁趕快他媽的拿起你的手機錄音拍證據
直接到市政府申請勞資協調,請求恢復雇傭關係(也就是我要回去工作)(為什麼要這樣後面有答案)
第二 : 不用拿什麼非自願離職證明了,那是合法資遣再要的(那張東西是可以請失業給付)
但你如果要拿也是可以
協調內容 : 嚴正表達自己是有意願上班,是公司老闆不給你上的
並要求沒去工作這段期間的薪資

勞基法第11條最有爭議的就是第五項
勞工對工作不能勝認,這件事情是主觀的,但也不是老闆要你滾蛋就滾
並不是老闆認為不適合就不適合
這點大法官有釋憲但我懶得找在哪了
最起碼,要有一個合理的標準考核
而且是大家都要照這個考核去考,如果不及格了,再來談論資遣事宜

Q :為什麼都鬧不合了確要回去工作,之後不會很尷尬嗎?
A :沒辦法,這就是台灣的法律,但如果被判定真的是非法資遣,就等於資遣是不成立的,你必須回去工作,打官司這段期間他還是要付你薪水,因為你一直有意願提供勞力,只是老闆不給你工作,當然,這段期間可以去找別的工作養自己,但後面如果勝訴會扣掉你在外面工作的錢但這錢,是看勞保金額(聰明人就懂怎麼規避這問題)
民事訴訟隨便都10個月起跳 就算你只有22K X 10也夠給那個老闆一點傷害了

Q :那如果要打官司,我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A :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你的好朋友,他會出錢請律師幫你打官司
只要有調解紀錄不成立都試用法扶的勞資專案 ,不用看你是不是低收
Q : 如果打贏官司,我真的要回去上班?
A : 阿~不用阿法是給懂得人玩的,因為勝訴就只是確定你跟老闆打官司這段期間你們僱傭關西是確實存在,所以這段期間不用提供勞務一樣能拿到薪水
之後不回去上班是之後的事情
好 大致上我就講這些
再來我們討論

(資遣費)

資遣費
就是勞基法11 條他媽的上面那些有的
都屬於合法資遣
那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都是要給的
勞基法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這她媽不是文言文,很明白的告訴你
就算他是合法資遣,也有告知日如果沒有,就要給告知日的那些錢,幾天就算幾天
這夠明白吧?
好了,我累了
半夜看到那篇又氣到起來開電腦打這些
這方面有很多可以講,個案也很多 要說也說不完

-------------------------------------結論-----------------------------------------
合法資遣= 給付資遣費,並簽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被違法資遣= 立即要求回復顧傭關係

如果你被炒掉又要討資遣費
在法律的層面的解讀是 :
我承認我是被合法資遣所以我要資遣費
我承認我是被合法資遣所以我要資遣費
我承認我是被合法資遣所以我要資遣費
那就沒有討論非法資遣的必要了
但你既然是被莫名的炒掉,鬧得雙方都不爽了都要走上法院了
與其要那一點資遣費 不如好好部一個局,拿個"最少"22KX10的錢

當然,打官司不是大家樂見的,但這是你身為勞工的最後一個手段
什麼東西對慣老闆造成的傷害最大? 絕對不是你跟他大小聲氣死他
而是從他口袋拿出他不願意付出來的錢
他痛都痛死,氣也氣死 文明人請用文明方式解決

走到被炒魷魚,雙方或某一方 絕對有一方有問題,當和平理性溝通無法解決
只能透過法律來處理
在人面前講""情"" 但如果不行只能到法院說"理"的話
該狠心還是要狠心,做事情只求問心無愧,但也別忘了自我反省

之前華航的事情,我也是滿看不下去很多人的言論
大家都是勞工,不管他們今天爭取的東西合不合理
都不應該用言論去傷害他們
合理與不合理 社會自有公評
台灣勞動條件真的沒比國外差
但台灣人的奴性真他媽的重絕對比國外嚴重
自己人都不挺自己人了我不相信這樣的台灣會進步到哪裡去

充斥著各種不爽不要做的言論,我是不信工作上都不會有不開心或抱怨拉
如果真的有我希望說這些話的人也秉持著這種精神
不爽你別做 最好就都去當老闆
如我我是老闆最愛歹丸奴工了 又奴又好欺負
然後造就一大堆人想當老闆
100元的商機20個人想當老闆這塊餅怎麼切都是這麼小塊
怎麼去養員工?低薪怎麼造就的?阿不就是賺的也少
為什麼賺得少? 就是一大屁股的一堆人當老闆,餅被分光拉
每個人都只賺那一點錢,然後又一堆人又覺得老闆好賺,又跑去當老闆做小本生意
獲利少又開始從人事成本砍
這就是台灣現在的市場阿,22K除了馬陰酒的責任,這些造就這種惡性循環的人難道沒責任?
妳們這些奴工還沒有一點覺悟嗎?
這些都是惡性循環,這麼簡單的道理不難懂吧?

算了,在這邊打嘴砲也是於事無補 歷史共業阿
只要勞工學會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
台灣勞工意識進步就會多一點
能救一個是一個
不要老覺得與我無關
遇到了最沒資格靠背的就是那些人

最後
啥狗屁試用期都是屁 法律早把適用期砍掉了
到底是公司的規定大還是國家的規定大?
一堆人把公司規定當聖旨阿明明跟勞基法牴觸了也不改

勞基法是他媽的勞工的勞動最低基準
如果國家定的最低標準都做不到
妳們這些慣老闆要不要考慮公司收一收回家吃自己阿?
香蕉只請的起猴子
別只會用最高的標準檢視員工
卻給最爛的勞動條件

如果真的是這樣,你還是他媽的收一收別跟人當老闆了

是勞工認同的就堆一下 我不求名利 , 只求越多人看到越好
為了自己的勞工條件還有你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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