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我錢三年,終於要還錢,民事強制執行攻略
這是一篇教學文
總共有四個人欠我錢,在許多年裡我試過各種方法,終於有一個人被法院強制執行,他主動跟我聯絡,要還我錢,不然他就要被公司開除,他不想被開除才跟我聯絡,他是透過派遣公司到電子工廠上班,這間人力資源公司也很奇怪,扣他薪水給我就好了,非要他跟我私下處理
這個欠我錢的人該說經驗不夠或是有心向上
其他欠錢的人為了躲避法院追查,工作都不保勞保健保,這樣就找不到他在什麼公司上班
這裡從頭開始講
有四個欠我錢的人,借錢時間、金額、理由、借他錢的方式各不相同(證據)
首先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規費一個債務人500元
之後強制執行時,你可以跟債務人請求這筆500元費用。
在法律上
我=債權人
欠我錢的人=債務人
1號債務人
民國102年跟我借錢(嚇!已過9年)
有寫借據
簡短的借錢事由 何時借錢,何時還錢
甲乙雙方簽名 無蓋章 無手印 無保證人
有手機號碼 無身分證字號 無地址
他給我健保卡當擔保品
當時我們也是太年輕
健保卡我不給他,他再辦一張就好
但也因為健保卡上面清楚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讓戶籍資料很好調
但是我記錯他家地址(我們是當兵學長學弟關係),聲請支付命令必須到他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我寄給不對的法院,我忘記法院退回信件的時候是寫債務人非當地法院管轄,還是他有幫我調出來他住的戶籍所在地,不過我還記得他家有A縣跟B縣,一個是老家,另一個是他離開家獨立生活住的外縣市,兩個地方我不確定,既然不是A縣法院,那就是B縣法院,但我還要調出他近三個月的戶籍謄本,去自己住的縣市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調到全國各地戶政資料,要拿法院公文過去,自己身份證也要,我就跟承辦人員說我要調這個人的戶籍謄本,給他看法院公文,給他看身分證字號多少,他電腦一查就知道他戶籍地,我就拿到戶籍謄本。
聲請支付命令還要注意一件事
外縣市的地方法院,除了直接過去辦理,還可以寄信,但是你要先繳完500元,不是把現金放進信封,而是到郵局買匯票,跟郵局說500元要匯給xx地方法院,繳完錢,你就有一張證明,把它跟聲請支付命令的狀紙、你有的證據、債務人戶籍謄本放進信封寄給法院民事執行處。
前面我說我寄錯法院,我忘記郵局匯票我有沒有先買然後買錯,忘記法院有沒有退我錢,太久了
關於支付命令狀紙
可以去離你最近的地方法院拿,或是上各地方法院網站下載,再去7-11列印
狀紙怎麼寫網路上有教學,我不贅述
關於寄信
有平信(最便宜),掛號信(貴一點,要求收件人簽收)),雙掛號信(最貴,要求收件人簽收以外,郵局再把對方簽名的回函寄回給你知道)
三種我都寄過,我的建議是平信就好,省錢。
之後我就拿到支付命令,它上面寫,債務人可以在20天以內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自動生效,但只要有提出異議,不用附任何理由,不管他是不是騙法院他沒借我錢,不管他有沒有證據證明他沒跟我借錢,這份支付命令就不會生效(不自證已罪原則),500元也不會退你,法院自動轉為開庭,進入訴訟程序,你還要補繳裁判費差額。
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法院會給你確定證明。
2號債務人
民國105年跟我借錢
是我在居住地工作認識的同事
一起離職後一起到新的公司上班
就一直跟我借錢,理由與方式就不贅述了
沒有寫借據,只有LINE對話,有他的銀行帳號,有時我轉帳給他,有時我當面給他現金,是陸陸續續不斷借錢,他都會在LINE上面說現在已經借多少,他要還多少。
也因為那段時間走比較近,都住同縣市,他有告訴我他家在哪裡,事實上是他爸爸的公司。
我也有他的手機號碼,一直打不通
我要聲請支付命令,我就把LINE對話紀錄印出來(去7-11印),但法院要我補他近三個月戶籍資料,我需要知道他的身分證字號,不然很難調,我去找他爸爸問,他爸爸說他兒子不住在這啦,他跟很多人借錢,討債的都去找他爸,他爸幫他處理很多了,我忘記我當時有沒有要他爸給我錢,應該是沒有,我跟他爸要他兒子身份證字號,他爸不給我,說搞不好我是詐騙集團,我帶著LINE對話紀錄的截圖他也不相信,就這樣不了了之。
我只好再去戶政事務所,告訴承辦人員他的姓名,他說同名同姓的人太多了,還知道什麼?我說應該是民國78年x月x日生的吧,我記得他月日跟我同一天,他說還是不對,我告訴他他爸公司地址,他說住這裡的人沒有民國78年生的,我說那就民國76年?他說:嗯..但是名字不一樣,承辦人員偷偷寫在紙上告訴我正確名字,原來當初我記錯一個字,是緯不是偉,其實承辦人員是不可以告訴我(這也是我後來才知道),然後我就有了他戶籍謄本。
因為是同縣市,我直接去法院遞狀紙繳費,連同證據,就是LINE對話紀錄一起給,幾天之後法院寄給我支付命令。
3號債務人
民國108年跟我借錢
有寫借據、上面有身分證字號、姓名、生日、手機、住址,有LIINE對話紀錄、有拿現金給他的照片,住在同縣市,這就很好辦了,不贅述。
4號債務人
就是文章開頭提到的人
民國108年跟我借錢
也是陸陸續續不斷借,沒有寫借據,只有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我們去錢櫃唱歌,一間包廂好幾人,他要我先刷我的信用卡付錢,這是其中之一的借錢原因,但是刷卡帳單無法證明什麼,只有靠對話紀錄跟轉帳紀錄。
他戶籍地是外縣市,他之前來我住的城市工作,我們是當兵學長學弟關係,但跟1號債務人不同單位(雖然這是不重要的情報),總之跟前面的處理過程一樣,四個人我都是同一時間聲請支付命令的。
有了支付命令之後
你就可以跟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
還要再繳一次執行費用
跟支付命令不同,是依照債權人請求金額
未滿5千元免費
5千元以上,繳交千分之八
(請求金額4萬,就是4萬除以1千再乘以8=320元,但不知為何法院跟我收324元,另一個金額2萬的也多跟我收4元變成164元)
非金錢請求者(例如股票、不動產)為3千元
如果你知道債務人無財產,你只要「債權憑證」,執行費1千元
這筆錢由債權人預繳,將來強制執行再由債務人負擔
除了親臨法院繳費外,還可以使用郵局匯票寄給法院,透過金融機構臨櫃繳款,ATM繳款,便利商店繳款,如果你先繳納執行費,費用跟法院算的不一樣,法院會發文要你補正執行費,於法院裁定駁回前均可補正。
支付命令只是「執行名義」的其中一種,是一種憑證
執行名義包含:
1.勝訴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指案件不能再上訴)
2.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
3.民事訟訴之後成立的「和解書」或「調解書」
4.公證書
5.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
之後到法院拿「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請求調卷執行)」或是上網列印,最上面案號、年度、字號、承辦股別空白,那是法院自己寫的,怎麼寫網路有教學,但我還是講一下心得
因為國內金融法規,法院無法查詢債務人的銀行存款,但是你如果知道債務人是哪間銀行帳戶,例如你之前有匯款過,或是你向國稅局查到債務人在某銀行有利息所得,可以推定其有存款,你可以要法院聲請扣押存款,但是被扣押後,該帳戶並不會不能使用,之後進入該帳戶的款項,債務人還是可以領取,銀行也不會主動去扣住,如果債權人覺得之後還是會有錢入帳,必須一次次請法院扣押。
雖然扣押命令只對銀行中現有的存款進行扣押,但如果是具有某種程度週期性的存款,例如薪資、租金收入,則會被視為持續性收入,在未來還是會被扣押。(規定是這麼說,但是我有一個債務人之前在當志願役,法院說查不到郵局存款,之後也沒再扣押,很奇怪,可能是我請求方式錯誤)
你可以要法院查債務人的郵局存款,(不知道帳號也可以)查詢費用100元,如果查不到存款,你必須一次次向法院聲請扣押。
你可以要法院查債務人有沒有股票,通常這種人也沒有股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查詢規費500元。
你可以要法院向國稅局聲請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規費250元)、「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規費250元),或是拿執行名義自行到國稅局查,可以查到存款、薪資、動產、不動產等
但我「不建議!」,因為很大的可能債務人沒有財產,民國110年我向國稅局查詢,四個人花我2000元,查不到一毛財產,77777
而且這筆查詢費不得向債務人負擔
如果查不到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扣不到錢,未受清償或未完全受償時,法院就會將支付命令轉為「債權憑證」寄給你,債權憑證時效為5年過期
5年內你有想到的時候可以再拿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方式跟之前一樣。
我不是一開始就有查到錢
109年開始聲請支付命令,查不到財產,發給我債權憑證
後來我在臉書社團看到「討債公司」
跟一個好像很有名的xxx聯絡,名字我已經忘記了
印象裡我去新北市找他幫我處理債權
在一間海產店,店裡很多人,明顯是黑道
他跟我說他會到債務人的家撒冥紙,不會傷害他連累到我
只要我知道債務人住的地方,但是我也只知道戶籍地而已,但有比沒有好,除了一個債務人住中部,其他三個債務人都住北部,就交給他們公司處理
合約三個月,不用先繳錢,有討到債,再跟他們55分(記得沒錯的話,兩年前我也忘了)
三個月之後無聲無息,我就把他好友刪了
不得執行的財產有: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
可以執行的財產有: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可以執行債務人的退休金,但是要債務人領取退休金後存入銀行。
債務人的保險金,人壽保險、傷殘保險,不得扣押
年金保險、儲蓄保險、其他滿期定期定額給付之保險,於給付條件成就後之給付,可以強制執行
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執行
資遣費,可以執行
關於車輛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必須向法院陳報車籍資料,還要陳報車輛所在地,法院才能查封,如果你找不到車輛在哪裡也封不到
債務人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得對公司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
為獨資商號則可對商號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
你可以要法院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即可得知目前工作地點或有無工作,我就是用這個方法查到4號債務人的公司,其他沒保勞保的人,一輩子也查不到,77777
這時候要注意
你要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不是債務人的戶籍地
所以要再寫一份「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向第三人扣押並收取薪資)」
訴訟金額我是寫原本金額加支付命令的500元加強制執行的xxx元
網路有檔案可以下載
內容多了要寫上第三人負責人資料
就是債務人的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登記地址,在法院給你的勞保投保資料中有,如果沒有的部分再上網查詢
為聲請准許逕向第三人收取為強制執行事:
聲請強制執行的內容: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xxxxx元,及自民國xxx年xx 月xx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並賠償支付命令費新台幣500元及強制執行費新台幣xxx元共新台幣xxxxx元。
二、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執行名義:
臺灣xx 地方法院xxx年度司執字第xxxxx號 債權憑證
執行標的及方法:
債務人現服務於第三人xxxx公司,每月應領薪水約新臺幣45,000元,請在該薪水三分之一的範圍內予以扣押,並准由債權人自111年3月份起按月逕向第三人收取,以資清償。
此致
臺灣xx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如果之前有約定利息是多少,就寫多少,依法不得超過20%,如果沒有約定利息,依法只可以請求5%,像是那個人欠我四萬,經過三年,利息就是6千元,網路可以找到「利息及違約金試算-司法院」的網站,輸入起始日(債務人跟你借錢的第一天)跟終止日(今天,或是之後你們約定的時間),年息5%,開始試算,讓心裡有個底,法院不會幫你算,法院給的強制執行公文只會原封不動的寫上「按年息百分之五」
之後你跟第三人協商的時候才會計算金額
這次是我跟債務人自己和解,我就用網站自己算,跟我初估的差不多,經過三年又一個月,利息6186元
然後文章標題我寫:終於要還我錢
因為債務人跟我約明天中午簽調解
問他現在有多少錢?
說只有兩千多
看來要三月才會還我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