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7歲女友發生性行為 被對方家長告
我今天18,我女友17高二
我們都是你情我願的狀況下才發生性行為,對方家長在聊天記錄得知我們有發生性行為,氣的想告我,這個在刑事上應該不構成違法。
我很緊張上網爬文
民事上,可能侵犯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教養權等身分法益(民法第195條第3
項),可能會被請求損害賠償。
但我跟對方都是你情我願,我也不曾誘拐他,也有符合滿16歲才可發生性關係,這樣他真的告我告得成嗎,告下去求償天價,我人生黑白了
我認為對方滿16有性自主權,我也沒有任何引誘的方式,只是的兩個人互相喜歡才決定的,這樣也有罪,早知道我應該好好去讀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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