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警察不是以現行犯移送?
小弟看到有很多人在疑惑為什麼不是以現行犯移送?
因小弟父親是位警官在小弟訊問後跟各位解惑
首先要瞭解函送跟移送
簡單的說就是
嫌犯+書狀→法院或檢察署=移送
書狀→法院或檢察署=函送
移送主要是怕嫌犯消滅證據或是逃亡才會移送
那接下來可以看下面這篇報導我擷取部分下來
台中六分局分局長蔡元戎表示,警方獲報後迅速6分鐘,也就是凌晨零點51分就趕抵現場,但當時現場已經「沒有衝突打架的情況」,加上受傷者是意識清楚自行走上救護車,加上雙方互控傷害,因而警方將傷者送醫,其他人帶回警局以「傷害罪」偵辦,筆錄在凌晨兩三點左右做完後,便讓嫌犯離開。
隨後,分局長表示,警方持續調閱監視器,到早上六點左右也通知傷者友人到場釐清案情,加上調閱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有三個人打一個」的情況,加上早上11點傷者診斷證明出爐,傷勢嚴重。警方於是通知這三人到案複訊,並改依「殺人未遂」函送辦理。
那由此可知一開始是以傷害罪偵辦,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不是公訴罪所以要"移送"的話需要一方提告並有筆錄跟傷害證明"移送"會是比較正確的,如果警察判斷要"移送"在沒有醫院開出證明跟受害者的筆錄下,很可能被檢察官洗臉,因為說不定雙方沒有要提告而且沒有充分證據,所以警察通常為避免被檢察官靠腰,通常傷害罪都不會現行犯"移送",而且就算移送過後,檢察官了解後嫌犯並沒有消滅證據或逃亡傾向,也是把嫌犯放回家,所以你各位阿先不要帶有情緒性字眼辱罵警察,他們也是很難做人的。
那這邊就要感謝一下各位的努力了,因為經過大家的宣傳引起媒體政府的關注,基本上才會馬上改以殺人未遂、妨礙秩序、恐嚇等罪名偵辦了,不過各位之後如果看到法官宣判結果也希望不要罵恐龍法官之類的,因例如殺人未遂這部分,小弟覺得是因為這件事被廣泛關注後才會用此條例偵辦,殺人未遂要有明顯意圖且攻擊致命部位,如果以新聞所說受害者自行走上救護車,且那群8+9如不是以棍棒敲打頭部,而是用拳頭毆打的話,基本上很難形成殺人未遂,所以怕到時候又在吵恐龍法官小弟便先在此解釋。
最後小弟想要逆風說一下,那群人渣不用說希望他們下地獄,但小弟希望在此呼籲一下,剛拿到駕照的大學生開車或是騎車都小心一點,這個18歲的弟弟剛拿到駕照開車時一次變換"兩車道"沒在注意真的有夠危險的,如果今天後方不是車子而是機車的話,躺在醫院命危的就換人了欸,新聞頭條就變成「18歲男大生開車載友違規撞到機車騎士,騎士命危送醫」,所以還是希望這個弟弟下次開車穩妥一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