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去迎新被收錢,可以告

簡單來解釋一下(留言中有補充更多民法刑法部分!)
!要來強調一下我很久沒有好好讀法律了,大家要多方求證QQ!
民法上來說,付錢這個物權行為是要有法律上依據的,像是有契約(債權)
舉例而言,我跟旅行社訂了一個旅遊的契約,所以我付錢給他,所以反過來說,我根本沒有訂契約的情況下給了錢,當然可以要求他們返還沒有法律依據的得利
另外,就算主辦單位跟受害者們有訂契約,約定沒去的人要付比較多錢,我想也是違反善良風俗的!所以訂約這個法律行為無效!契約也就不存在!(這裡不是很確定我用詞對不對
因此,這幾天吵的很兇的沒去卻付比較多錢事件,受害者都是可以告主辦單位民法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的
本篇重點在這,根本沒有去的人
不論什麼原因付錢
不論什麼原因付錢
不論什麼原因付錢
很重要講三次
都可以要求主辦單位返還不當得利

但記得要自己舉證哦,比方說
收據!
訊息內容!趕快截圖!
(有提到「我當初付的多少錢去哪裡了」,對方有回「到時候會給你解釋」,就至少可以證明你付過錢,或是拿到主辦單位的付過錢的名單也可以)
再來證明你沒有去
(比方說宿營那幾天你跟朋友出去,朋友可以作證,或是那幾天有拍照,照片為證)

大概這樣囉,各位法律人如果有什麼不同見解或是認為我講的哪裡需要改,也請提出來幫幫大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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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的幾位法律人有提到幾點補充
第一,若有訂契約,其意思表示,未滿20歲可依民法77,效力未定,其效力由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後始無效或生效
(民法

第二,公布人家姓名可能涉及個資法,有被起訴的案例(B16之補充
(個資法

第三,脅迫的類型有多種可能,如公布人家姓名、排擠等也可能構成(B14之補充

第四,硬要未參加者繳費,可能構成強制罪詳見(B18之補充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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