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界新星冉冉升起

結論:關於江某的事情大家不要去死亡威脅人家跟單純辱罵就好。

有人已經整理事情大致經過ㄌ,目前江網美的進度是一頭栽進法律叢林,身為法律系的我們這就來幫大家整理。

下面這邊簡單介紹一下江的聲明哪裡讓法律系覺得是個突破,如果有碰到專有名詞會盡量解釋。

——正文——————————————
江大律師的文字像是一顆超新星,瞬間閃耀了整個暗沈的刑法學界,這次希望能以法律人的角度,和大家剖析江大律師的突破。

👩‍⚖️突破1:爆破限制共犯從屬性的新教唆犯理論
江大律師直接將教唆犯獨立,讓單純只是指向不明的說話直接以刑法處罰,為我國長期禁錮於人權保障的刑法學界帶來一絲曙光。

👩‍⚖️突破2 : 教唆客觀化,捍衛網美尊嚴
這邊先法普一下,教唆犯要成立要同時具備教唆故意跟教唆既遂故意(就是你要知道你現在正在叫別人犯罪,而且你也想讓他犯罪),既然你連對方是誰,想犯什麼罪都不知道,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但江律師再次爆破上述理論,提出只要他不高興所有人都有教唆故意的新見解,將網美的感覺保護提升到了憲法等級,實在令人驚艷不已。

👩‍⚖️突破3:新型態的法學解釋方法「網美解釋」
刑法作為道德最後底線,任何的解釋都會從嚴,相信大家高中公民都有多少提到這個。
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明定只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才有適用,江大律師提到的除了恐嚇外其他全部都是輕罪。但身為法學新星的她創設網美解釋,只要我喜歡,都是法律明文,並添加新的構成要件「威嚇程度、合理懷疑」使網友通通變成組織犯罪分子,創新的解釋方法,實為一大突破。

👩‍⚖️突破4 :民訴法理於刑訴交錯適用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間差異很大,基本上很多規定是不能互通的,江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大膽使用民訴的訴之聲明,在受法助告知後直接訴之變更為民事訴訟,靈活轉換兩邊法理,相信邱派教授看到也會淚流滿面。
公務員法這邊不熟,先不評論。

最後總結:法律人一致看好的新星

#本文性質為學術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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